矿业权抵押评估存在风险,风险主要来自抵押当事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内蒙古房地产评估理论技术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旦矿业权本身的特殊性和评估风险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就必须做好风险评估的预防工作,提高评估人员的能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在执业过程中特别遵循谨慎原则,尽快完善评估标准体系。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在不转让占有的情况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价值的,抵押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品进行评估。
矿业权抵押评估是为抵押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矿业权价值咨询服务。由于矿业权抵押评估报告用于矿业权人的融资。融资活动中的风险不言而喻。
1.矿业权抵押评估风险的原因。
评估风险是指评估报告用户利益的可能性,评估价值范围与客观价值的偏差,以及评估主体行为的错误(非欺诈或非法行为),以及评估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当事人。
抵押当事人授意评估机构根据其要求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评估人员,内蒙古房地产评估电话以获得能够满足其目的的评估报告。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评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价人员的主观判断。如果评价人员的业务能力有限,评价方法选择不当,评价结果扭曲,评价报告叙述不完善或不完整也会给未来带来麻烦;部分评价机构重视直接利益,不执行评价规范和要求,无原则满足不合理要求,出具虚假报告。
3.矿业权评估理论技术不完善。
我国矿业权评价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评价理论体系,评价标准仍在制定中,矿业权价值的内涵仍在论证中,没有科学定义,评价需要使用一些指标参数如何价值仍在讨论中,具体价值类型的抵押评价,评价行业或不同,有些提倡市场价值。一些人提倡清算价值,而欧洲评估行业提倡使用抵押贷款的价值类型,即对抵押品的评估,计抵押品价值的下限,而不是当时的市场价值。评价理论研究作为指导评价工作的滞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评价风险。
4.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矿业权抵押问题上,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内蒙古房地产评估甚至相互矛盾,这也增加了抵押评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