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A股发行条件由三个层次组成:一个层次是法律。内蒙古房地产评估《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四个条件,包括:(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IPO属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及《证券法》授权给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个层次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规章。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上述授权性规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对“其他条件”进行了明确。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须满足《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须满足《创业板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
《首发办法》与《创业板首发办法》均有专节规定“发行条件”。除该节的规定之外,散见于这两个文件其余部分的规定也有可能在实质上体现为发行条件。例如,《创业板首发办法》与《首发办法》不同,没有在“发行条件”中规定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况,但在第六条要求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作出专业判断,在第三十三条要求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内蒙古房地产评估哪家好这在实质上也是发行条件的体现。
此外,中国证监会2015年开始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工作要求,将部分原来在《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中规定的发行条件改为披露性要求,体现在招股书准则中,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这些要求主要是“独立性”要求与对“募集资金投向”的要求。
尽管名义上是披露要求,但由于《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均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两个《招股说明书准则》也明确要求“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所以在实质上其仍然构成发行条件。
第三个层次是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体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内蒙古房地产评估分别适用申请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中小企业板、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企业。